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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地矿)局: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领导提出的"规划、整治、警示"的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的设立工作。设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是防止地质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警示标志牌的设立工作。 
  二、警示标志牌的设立范围、制作要求和设立的位置: 
  (一)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 
  (二)警示标志牌制作要求: 
  1、警示标志牌警示词:根据具体情况,警示词可分别用"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右下角为落款设立警示标志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警示标志牌材料、规格、颜色、格式(见附件1): 
  警示标志牌统一使用木质材料;规格为长100cmX宽70cmX厚2.5cm;颜色为白底红字(油漆);警示词用大黑体字体,落款用宋体字。 
  (三)警示标志牌设立位置的要求:警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区的边界、路口等醒目位置上,设置数量因点而定。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局应根据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情况,确定应设立警示标志牌的点数并登计造册(见附件2),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制作警示标志牌,分发给设置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设立。 
  四、时间要求:警示标志牌的设立,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今后新发生或者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补充设立警示标志牌;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除警示标志牌。 
  六、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设立警示标志牌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设立数量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含附件2及电子文档各1份)。省厅将组织对警示标志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正、背面)样图(略) 
  2、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设立情况一览表(略)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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