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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信用社在商业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 1996-12-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6]37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浙银发(1996)497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信用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同于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因此,商业银行不协助有关司法机关冻结、扣划城市信用社的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城市信用社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法自动承担担保责任。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冻结、扣划城市信用社在商业银行存款时,有关商业银行应告知有关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城市信用社正常业务的开展及对社会的影响,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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