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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请示政策法规解释,切实维护金融权益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0 生效日期: 1997-06-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请示政策法规解释,切实维护金融权益的请示》(银哈计统字[1997]第2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哈尔滨市诚发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诚发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在与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科技支行(下称科技支行)订立抵押贷款协议前,已作为其与哈尔滨市回收特钢经销公司联营创办的城信建筑(装修)材料经销公司的出资。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自已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二、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案的抵押贷款合同属于诚发公司采取欺诈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被欺诈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在此情况下,科技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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