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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出具党校学历证明书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05 生效日期: 1989-08-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发(1989)071号《关于如何出具党校学历公证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认为,公证处不宜为当事人出具在党校学习的学历证明。在办理此类学历公证时,可由当事人与其所在地方相应的学校协商,如该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为其出具同等学历证明,公证处可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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