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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派自费留学人员为在国外结婚申办有关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16 生效日期: 1991-10-16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留学生司、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1ぉ闽司笺证字第131号《关于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办出生公证事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对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ぉ留学人员,无论其留学费用由谁负担,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均应视为公派留学人员。

  2.公派留学人员因在国外结婚而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予办理。

  3.关于当事人陈小萍的出生公证申请,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均有管辖权。如公证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比出生地更齐全、更准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陈小萍出国前最后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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