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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办理党校学历、经历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 1992-04-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2]司公函09号
四川省司法厅、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1991年11月5日电、京司公(1992ぉ1号函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党校毕业的学历公证,仍应依照(89ぉ司公字第78号文的规定,采取变通办法办理。
  二、关于在党校工作的经历公证,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当事人应提供该党校同意办理经历公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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