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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194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1号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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