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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储蓄计息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8-01-17 生效日期: 1978-0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8)银信储字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信贷处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函询定期储蓄计息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定期储蓄大月三十日到期,三十一日支取和三十一日到期,三十日支取如何计息问题,各地执行不一致,是长期以来的老问题。为了简化处理手续,不论大月、小月、闰月每月均按三十天计算,全年按三百六十天计算的规定一致起来,总行曾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储字第142号函通知:“大月三十日到期三十一日支取不算期,三十一日到期,古十日支取不作提前支取(但要求提出身份证件以免发生纠纷)。其中不作提前支取一点由内部掌握,不对外宣传。以前有过不同的解释,应以此为准。”你行现在的作法如储户没意见,也可不强求统一,由分行酌定。对此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希向总行反映,并提出意见以便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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