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2年7月14日“关于垦请批准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香港证明香港当事人在内地涉港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属实的业务。 关于你公司律师的证明方式,同意你公司的意见,可统一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事务专用章;同时,加盖任继圣的签名章。
199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