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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 1992-09-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324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2年7月14日“关于垦请批准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香港证明香港当事人在内地涉港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属实的业务。
  关于你公司律师的证明方式,同意你公司的意见,可统一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事务专用章;同时,加盖任继圣的签名章。

199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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