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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维护正常的财务核算秩序,现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决定从2001年月5月15日,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持票据购领证到原购票单位购领新版票据。新版票据带有多项防伪标识,规格为18.9CM×10.5CM,监制章为圆形,直径为25mm。
2.新版票据和“北京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从2001年5月15日启用后,旧版票据(含未改版的各类票据)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9月31日,自2001年10月1日起旧版票据全部停止使用。对逾期不办理新版票据的单位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将此精神及时转发给各用票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