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ぉ司公函01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1993ぉ4号《关于为赴日人员的生父母办理送养声明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他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能被收养。外国人在国外收养我国公民也不得违反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公证处为赴日本人员的生父母办理同意送养声明书公证时,应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