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 1999-03-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46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你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请示》(济银货信[199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以及最近下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的有关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

 
1999年3月23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