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对“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 1995-12-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5]430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不应将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列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街道乡镇服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设立的法律依据、组成人员、业务范围、机构管理等方面均不同,不应列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能代理参加诉讼。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解答法律问题的咨询、代书、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能代理参加诉讼。否则,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就会与其设立的宗旨不相符。
  
此复。
1995年12月26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