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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经济发展1O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7-21
发布部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发[2004]25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安排的通知》(桂办发[2004]14号)精神,现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桂发f2003]25号)有关评比奖励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各县(市、区)增设“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从2004年度开始,在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活动中增设“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凡是在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综合分值排位中位次比上年前移5位以上(含5位)的县(市、区)均可获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评比奖励一次,具体是: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综合分值排名位次比上年前移5—9位的县(市、区)授予“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各奖励20万元;前移lO位以上(含10位)的县(市、区)授予“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各奖励30万元。对于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获奖条件,同时又评为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的,只授予最高奖项即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奖,不再授予“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 
  二、对发展县域经济定点联系的区直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设置“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从2004年度起,每年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授予牌匾并给予奖金。凡定点联系的县(市、区)在当年度被评为“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的,其对应定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当年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对定点联系单位授予“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奖励10万元;凡定点联系的县(市、区)在当年度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中综合分值排名位次前移10位以上(含10位),其对应定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当年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对定点联系单位授予“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6万元;凡定点联系的县(市、区)在当年度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中综合分值排名位次前移5—9位,其对应定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当年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对定点联系单位授予“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5万元。 
  三、“县域经济发展进步奖”的评比范围、内容包括评比指标及附加指标、评比数据、评比组织机构、评比表彰工作步骤、评比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等事项与经济发展lO佳县(市、区)评比所规定的一致。 
  四、列入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范围的89个县(市、区)名单及与各县(市、区)建立定点联系的区直部门、中直驻邕单位名单见桂发[2003]25号文和桂办发[2004]14号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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