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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部分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221号
各市物价局、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各地应严格执行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通知”(计基础[2002]154号)规定的计划发电量。经研究,现对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热电机组应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生产,其超计划发电量中满足热电比100%的部分执行全省上网均价0.25元/千瓦时(按省内消化和送出外省各占50%电量计算),达不到热电比的超计划部分执行0.20元/千瓦时上网电价。
  二、综合利用机组应严格利用国家规定热值以内的燃料进行生产,其超计划发电量的部分在利用小时5000小时内执行全省上网均价0.25元/千瓦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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