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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城[2004]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 
  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些行业的服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直单位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84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精[2004]138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西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和《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及相关交通局、水务局将本地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公开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 
  1、《江西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2、《江西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3、《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江西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行业监管和服务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水质行业监管;对城市按规定设置的测压点压力进行抽查,并在媒体公告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如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供水企业对外服务相关承诺的服务质量,结合行风评议等活动进行抽检,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3、城市供水安全监督。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安全供水。 
  4、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5、投诉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供水企业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服务内容: 
  1、申请受理、办理。用户提出接水、抄表到户改造等业务申请,各项手续齐全的,应立即登记,符合条件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用户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2、维修服务。发生突发性爆管,接报抢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事故应在12小时修复通水,复杂事故24小时内修复通水,重大事故36小时内修复通水。修复期间,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3、抄表收费。查抄水表及时、到位,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推行委托银行代收水费,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居民用户当月抄表数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通知用户。 
  4、停水预告。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水或降压供水时,及时通知用户。计划性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12小时的计划停水或降压供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通知可选用直接送达、张贴通知书、广播、电视、报纸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发布。 
  5、施工现场。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履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栏作业,悬挂夜间警戒灯和告示牌。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6、热线服务。公告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用户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对用户来电反映的服务类、报修类、投诉类等各类用水、接水方面的问题,及时流转到内部相关部门处理,并督促办结,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用户。 
  7、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解答咨询或受理投诉的责任人应对单位或群众的咨询、投诉负责到底。责任人应热情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做好答复解释或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或延误。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8、投诉处理。公告用户投诉电话,企业对用户的投诉,一般投诉10分钟处理完毕,需核查处理的24小时内回复,特殊情况72小时回复。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如投诉人对企业处理仍不满意的,可继续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附件2: 
 
 
江西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行业监管和服务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气质标准生产燃气,并定期检测分析燃气产品质量,及时对外公告。对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燃气企业的服务行为,定期考核企业服务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加以纠正。 
  3、燃气市场的价格监管。定期公告燃气销售价格,特别是液化气市场的中准价格和管道燃气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指导价格,并对燃气企业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核定价格范围,随意提价或者降价,扰乱燃气经营市场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4、燃气市场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燃气生产安全。 
  5、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 
  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6、投诉处理。对群众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来电来访的市民。 
  二、燃气企业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服务内容: 
  1、管道燃气用户的申请受理。企业受理工业、商业、居民等用户用气申请,7个工作日内勘察现场后答复用户;符合接气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用户缴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施工结束7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 
  2、安装维修服务。燃气故障接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燃气表、灶具等室内故障,24小时内检修完毕;管道泄漏等紧急抢修,接报警电话后大城市1小时、中、小城市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迁、改、拆等安装服务,符合条件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抄表收费。查抄表及时、到位,抄表收费单要及时告知用户,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实行全年无假日收费制度,代收费委托银行办理,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以电话告知或者发催交单的方式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停气预告。因维修或其他工程施工须暂停或降压供气,应提前24小时在新闻媒体上或其它方式发布停气或降压供气通知(紧急事故除外),并在12小时内恢复燃气正常供应(紧急事故除外)。 
  5、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行围栏施工,设置警示牌和夜晚警示灯。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料净场清,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6、液化气供应。灌装重量误差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供应的液化气瓶做到安全无泄漏,不合格瓶、超期瓶保证不出站。用户要求预约送气上门服务的,保证当天内送达。 
  7、热线服务。为方便用户咨询、预约拆、改、迁燃气设施及液化气送气服务和故障报修服务,企业应开通24小时用户服务热线,热线电话号码通过收缴费通知单发放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咨询做到有问必答,预约服务、故障报修、投诉等电话记录完整,并及时流转到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实施,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用户。 
  8、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用户的咨询、投拆,不论是否本职范围内的事情,都必须热情主动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电话咨询或者投诉,一时无法解决或者解答的,应留下用户的通讯办法,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衔接,有关部门受理后,应立即以回电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9、投诉处理。公布用户投诉电话,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告知投诉者如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还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附件3: 
 
 
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客运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行业监管和服务内容: 
  1、规划、建设计划。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依法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内容,如车辆增长、线路设置及公交场站设施分布等,方便社会各界了解与监督。 
  2、行业政策、规定。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如市场准入条件、申办程序等,方便经营服务单位、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实行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制度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还要公开政策依据、相关规定与具体实施办法,以便各类申请单位对照掌握。受理公交线路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申请,应严格按照审批管理时限与要求作出决定,发出通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政府指令等情况需要对公交线路进行调整的,应提前1周公布。 
  3、市场监管。客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配备专 
  职稽查人员,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客运管理人员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要求,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客运管理部门要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行业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电话值守制度。要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反映公共汽、电车服务质量和出租汽车拒载、绕道、乱收费等违章,3日内核查完毕,10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4、服务监督考核。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经营服务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共汽车线路(包括编号、沿途站点、首末运营时间)、IC卡服务(包括领换、充值、维修等)、出租汽车叫车与投诉方式等。督促经营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服务规定,定期考核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并将有关考核、处罚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5、首问负责制。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或部门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解释工作,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要立即办理和答复,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的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应立即电告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6、投诉处理。对群众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别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来电来访的市民。 
  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服务单位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服务内容: 
  1、车况车容、仪表用语、规范操作。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车况车容以及司乘人员仪表、文明用语、规范操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承诺服务标准和车辆运营线路图,并在车厢合理部位张贴公示,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布,接受乘客与社会各界监督。 
  2、日常运营。公交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设置线路牌,并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各条线路的运营计划和保障措施,包括配车数量、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行车间隔等内容。公交企业在接到线路调整通知后,依照规定在沿线站点设置调整告示。公交企业要根据线路客流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运力安排,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到一线,确保重要枢纽站点客流不积聚、站头不压车。出租汽车企业要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本企业名称、所在地址、法定负责人以及车辆拥有数、叫车电话、相关服务等事项。 
  3、服务承诺。公交企业实行与运营时间相适应的营运调度值守制度,保证一定的营运预备车辆,确保公交线路运力正常、首末班车准时。公交、出租企业实行内部服务考核制度,对车辆卫生、司乘人员仪表和文明用语、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与经济利益挂钩。IC卡服务单位对领换、充值、挂失、维修IC卡等服务作出时限承诺,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4、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处理。公交车辆、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客伤事故时,司机应严格执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并立即通知单位,安排其他车辆完成营运任务。对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专门预案,对伤亡的乘客及其家属进行必要走访、安慰,并保护好相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 
  5、热线服务。为方便乘客和群众咨询、投诉和预约服务,公交企业、出租企业、IC卡服务单位应开通24小时用户服务热线,热线电话号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有关咨询、投诉和预约服务应做到有问必答,记录完整,对需要专业部门、人员服务的,应及时流转到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处理。 
  6、首问负责制。初始接到乘客、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人或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推诿。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介绍或者引导来访者前去咨询或者投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电话咨询或者投诉,一时无法解决或者解答的,应主动留下通讯办法,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衔接,有关部门受理后,应立即以回电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7、投诉处理。对乘客的投诉,企业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10日内处理完毕。对属于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并告知投诉者如对企业答复、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并告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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