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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强占公房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7-16 生效日期: 1964-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64]房管彭字第292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管所:
  关于处理强占公房的问题,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并已通知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将上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希注意以下各点:
  1.各级房管部门和管房人员应随时宣传房屋管理政策,使住户能自觉地维护城市房屋管理秩序。本局职工,应当以身作则,做出榜样,不允许强占公房。如果发生类似案件,各区局应严肃处理,对于屡教不改者,应予纪律处分。在分配房屋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反对乱许愿,开后门。对空房要及时加封上锁,依靠群众,严加看管,防止乘机强占。

  2.一旦发生强占公房事件,应根据“教育为主”的原则,首先对其进行守法遵守政策的教育,动员自运迁出;动员无效时,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教育,仍无效时,再向法院起诉。

  3.凡是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须经各区局局长审查批准。对于住房确有困难应予解决而又可以解决的,应对其错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令其退房,并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就不要向法院诉。

  4.附发的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强占公房案件的处理意见,希望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并注意总结经验,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过去积存未处理的案件,应据此通知,抓紧处理。特此通知。

196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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