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18号)要求,现将开展金属非金.....
- 发布时间:1970-01-0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 发布时间:1970-01-0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发布时间:1963-03-1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发布时间:1963-03-1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划分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档案全宗的规定
- 档案全宗的划分,既关系到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定和销毁,也关系到档案材料的管理、统计和利用。因此,确定档案全宗,是目前档案管理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现特根据集中统一管理与便于利用的原则,以及照顾到.....
- 发布时间:1958-04-07 状态: 查阅全文...
-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划分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档案全宗的规定
- 档案全宗的划分,既关系到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定和销毁,也关系到档案材料的管理、统计和利用。因此,确定档案全宗,是目前档案管理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现特根据集中统一管理与便于利用的原则,以及照顾到.....
- 发布时间:1958-04-07 状态:失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积存档案的整理工作,统一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根据“原大区一级机关档案整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原则精神,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
- 发布时间:1957-07-12 状态: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积存档案的整理工作,统一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根据“原大区一级机关档案整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原则精神,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
- 发布时间:1957-07-12 状态:失效 查阅全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农业税收征收任务全面完成,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
- 发布时间:1957-01-0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农业税收征收任务全面完成,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
- 发布时间:1957-01-01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
- 发布时间:1951-08-08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
- 发布时间:1951-08-08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第二条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第三条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
- 发布时间:1950-12-19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 第二条 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第三条 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
- 发布时间:1950-12-19 状态:有效 查阅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