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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全宗的划分,既关系到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定和销毁,也关系到档案材料的管理、统计和利用。因此,确定档案全宗,是目前档案管理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现特根据集中统一管理与便于利用的原则,以及照顾到当前机构经常变动的情况,对我省各级国家机关档案全宗的划分,作如下规定:
一、 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档案全宗问题。
1、省、市、县、乡(镇)及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具备了构成全宗的条件,应当各自构成单独的档案全宗。
2、专员公署是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有较大的独立性,因此,可以单独的构成档案全宗。
3、省直各厅、局、处、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40条的规定,它们能够根据法律、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命令,上级机关的指示等,发布命令和指示,基本符合了构成全宗的条件,因此它们应当分别构成单独的档案全宗。
4、厅属的局、处、科、室,是厅内部的组织单位,它只能担负着全厅工作任务的一部分,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范围较小(处、科、室根本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因此,厅属局一般不能构成档案全宗;厅属处、科、室则根本不能单独构成档案全宗。
5、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的科、室、处、局是专署、市、全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在目前机构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几个较大市的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局可以单独构成档案全宗以外,其他所属单位,一般的不能单独构成档案全宗,其所形成的档案应成为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致于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公安局(处),因在工作上有其特殊性,可以单独构成档案全宗。
6、区公所是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它们的独立性都比较小,因此,它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不必另立全宗,可作为县、市人民委员会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二、 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机关的档案全宗问题
1、省、地区、市、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它们都是独立的机关,能够行使自己权力,应分别构成档案全宗。
2、省、专、市、县级的供销合作社、银行、邮电局,它们郁能独立行使职权,应分别构成档案全宗。
3、中等以上学校、公司、厂矿、农场、林场、拖拉机站,医院、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剧团、电影院等企、事业机关,都应当各自单独构成档案全宗。
三、 关于各级临时性机构的档案全宗问题凡临时性机构独立性很大,文件又多,可以单独构成档案全宗,否则,不能单独构成档案全宗,应作为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档案全宗的一部分。
以上各点,希即遵照执行。至于没有提到的各级国家机关,其有关上级机关可按照划分档案全宗的原则和所属机关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加以确定,并同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