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6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否变更主体的请示》(浙劳社仲[2003]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 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据此,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主体消亡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并生效后,仲裁程序即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