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 二十 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