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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 二十 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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