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充跨部研究确定,自2O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