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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 (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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