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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和“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遏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我省相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省开展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领会精神实质,以科学的发展现为指导,正确把握调控重点,处理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以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按市场规律办事。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主动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认识。按照规范支持、协调、优化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进行优化整合,扶优限劣,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此项工作。对2000年以后审批和建设的钢铁工业项目,2002年4月以后审批和建设的电解铝工业项目和2002年以后审批和建设的水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现有项目从审批、资源、资金、土地、质监、环保等方面进行认真清理,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该下马的坚决下马,该停建的坚决停建,该限产的坚决限产。 
  四、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计委、省经贸委进行综合协调,其它各部门积极配合。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意见和结果按原审批渠道,于2004年2月17日前,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经贸委,由省计委牵头汇总后于2月2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执行不力或隐瞒情况不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及有关金融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并负责做好迎接国务院检查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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