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60号
省电力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公司、荆门电厂、沙市热电厂、松木坪电厂: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2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2004年2月9日召开协调会形成的意见,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荆门电厂,2003年度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6元,从2004年1月1日起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23元。 
  二、沙市热电厂,2003年度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73元,从2004年1月1日起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上网电价对应电量为8661万千瓦时,超过此电量的部分执行我局规定的临时上网电价。 
  三、上述价格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规定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含税)。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65号)(略)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272号)(略)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