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60号
省电力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公司、荆门电厂、沙市热电厂、松木坪电厂: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2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2004年2月9日召开协调会形成的意见,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荆门电厂,2003年度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6元,从2004年1月1日起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23元。
二、沙市热电厂,2003年度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73元,从2004年1月1日起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上网电价对应电量为8661万千瓦时,超过此电量的部分执行我局规定的临时上网电价。
三、上述价格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规定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含税)。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65号)(略)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272号)(略)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