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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陆军装甲兵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陆军总司令部办理。
第3条 本校以培养陆军军官、士官装甲兵及技术勤务之专业为宗旨。
第4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进修教育。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训练处:掌理情报、作战之训练、装甲兵部队驻地训练、测验、装甲兵部队基地训练、测验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
五、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六、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信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事项
七、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八、作战研究发展室:掌理陆军装甲兵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它作战研究发展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教勤营、本部连。
第7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副校长一人,少将,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8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总教官、总队长、处长、组长、主任、主任教官、科长、营长、大队长、队长、教官、辅导长、参谋、副营长、参谋主任、连长、军医官、中队长、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0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