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4]2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各电业局、农电局、农垦分局电业局:
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4]60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4]36号文件精神,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同价范围
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范围,包括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县(市)农电企业(以下合并简称“供电企业”)直供的居民生活用电;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供电的居民生活用电;企业及物业单位供电的居民生活用电。
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用电,由于其电网改造尚未完成,因此暂不与全省同价,可适当降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2005年初电网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与全省同价。
二、同价水平
同价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均执行0.47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0.46元/千瓦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已含在电价内,不再额外加价。
取消县(市)农电企业向农村居民加计的每月每户1千瓦时的表损电量,农电企业按表计电量向用户计收电费。
三、具体价格
(一)供电企业直供到城乡居民用户的生活用电,均执行0.47元/千瓦时。
(二)供电企业未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由物业单位抄表收费的居民生活用电,物业单位按同价水平0.47元/千瓦时向居民用户执行,供电企业向物业单位发行的居民生活电量,按0.42元/千瓦时执行(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执行0.43元/千瓦时)。
(三)供电企业向转供企业(含地方小农、林、牧场等)销售的居民生活电量,执行0.45元/千瓦时,转供企业到户电价执行0.47元/千瓦时。
(四)供电企业向大兴安岭、伊春独立供电区域销售的居民生活电量,执行0.45元/千瓦时,独立供电区域到户电价水平由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物价局测算,报省物价局批准。
(五)供电企业向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销售的居民生活电量,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批准的居民电价基础上,暂按降低0.084元/千瓦时执行。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系统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降低0.12元/千瓦时,降低后的居民电价不低于0.47元/千瓦时。考虑自备电厂原因,省农垦总局所属红兴隆、建三江及牡丹江农垦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水平,由省垦区物价局另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六)省电力有限公司向各县(市)农电企业趸售的居民生活电量价格,按2002年电量及核定的最高限价,并考虑转供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系统居民生活电量,以及物业单位居民电量,分县(市)制定。
(七)供电企业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梯级电价,每户月用电量151千瓦时至3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06元;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
(八)同价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省电力公司向省民政部门统一计缴低保用户补贴,由民政部门在每月每户30千瓦时电量以内予以专项补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13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5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
四、同价其它事宜
(一)原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供电企业仍按原征收范围和标准,将征收额按原办法返还财政部门。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免征增值税额度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0.141元/千瓦时。
五、同价的要求
(一)各级供电企业要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用户充分了解同价政策,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大意义。
(二)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同价政策,不得在同价电价外再加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提高其它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用电分类政策,如实上报营业统计报表,准确反映用电分类情况,不得人为调整直供与趸售、直供与转供、农村与城镇电量类别等。
(三)各电业局与农电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域,不得随意转让用电负荷。确需变更的,要按《电力法》与《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意,报请省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地不得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电业局不得自行组织电量销售,不得与地方电厂签订合同电价等。
(五)对于违反电价政策、弄虚作假、擅自变更营业区域以及调串用电类别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以上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4]60号文件要求,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城乡同价农电企业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电价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乡同价农电企业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序号
单位名称
趸售价格
序号
单位名称
趸售价格
1
哈尔滨市郊供电公司
0.265
37
肇源供电公司
0.307
2
肇东供电公司
0.304
38
肇东供电公司
0.274
3
尚志供电公司
0.287
39
青冈供电公司
0.315
4
五常供电公司
0.272
40
林甸供电公司
0.249
5
宾县供电公司
0.248
41
明水供电公司
0.296
6
延寿供电公司
0.306
42
杜蒙供电公司
0.283
7
双城供电公司
0.254
43
鸡西市郊供电公司
0.284
8
阿城供电公司
0.239
44
虎林供电公司
0.301
9
呼兰供电公司
0.275
45
饶河供电公司
0.051
10
讷河供电公司
0.272
46
林口供电公司
0.233
11
泰来供电公司
0.258
47
鸡东供电公司
0.266
12
富裕供电公司
0.314
48
穆棱供电公司
0.194
13
甘南供电公司
0.268
49
密山供电公司
0.233
14
龙江供电公司
0.225
50
鹤岗市郊供电公司
0.197
15
北京市双河农场供电公司
0.247
51
绥滨供电公司
0.273
16
牡丹江市郊供电公司
0.225
52
萝北供电公司
0.307
17
海林供电公司
0.189
53
嘉荫供电公司
0.258
18
宁安供电公司
0.211
54
绥化市郊供电公司
0.193
19
东宁供电公司
0.250
55
巴彦供电公司
0.277
20
佳木斯市郊供电公司
0.305
56
望奎供电公司
0.246
21
方正供电公司
0.201
57
兰西供电公司
0.255
22
同江供电公司
0.238
58
海伦供电公司
0.264
23
勃利供电公司
0.225
59
绥棱供电公司
0.286
24
双鸭山供电公司
0.282
60
庆安供电公司
0.266
25
抚远供电公司
0.294
61
铁力供电公司
0.292
26
宝清供电公司
0.311
62
木兰供电公司
0.254
27
友谊供电公司
0.170
63
北安供电公司
0.178
28
集贤供电公司
0.193
64
嫩江供电公司
0.272
29
桦南供电公司
0.175
65
依安供电公司
0.256
30
桦川供电公司
0.198
66
拜泉供电公司
0.253
31
依兰供电公司
0.193
67
克山供电公司
0.287
32
通河供电公司
0.247
68
克东供电公司
0.277
33
七台河供电公司
0.301
69
孙吴供电公司
0.286
34
汤原供电公司
0.213
70
逊克供电公司
--
35
富锦供电公司
0.262
71
五大连池供电公司
0.182
36
安达供电公司
0.250
72
黑河郊区农电局
0.314
注:以上趸售电价中含三峡、农网还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