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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7 生效日期: 2004-07-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4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减免政策,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5日前报省物价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措施。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落实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的政策规定。同时对其他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要明确具体的门票减免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减免政策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深入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的政策落实到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04年8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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