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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1.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备注 
  1城市居民8元/户·月城市居民按城市居民户数计收 
  2暂住人口2元/人·月暂住人口按暂住人口数计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2元/人·月各机关、事业、团体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人数计收 
  4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110元/吨各经营业主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65元/吨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5其他商业门店(网点)营业面积200㎡以下的商业门店(网点)0.55元/平方米·月各经营业主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的,按20㎡计收营业面积200㎡至500㎡的商业门店(网点)0.5元/平方米·月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200㎡的商业门店(网点)营业面积500㎡至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0.45元/平方米·月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500㎡的商业门店(网点)营业面积1000㎡以上的商业门店(网点)0.4元/平方米·月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 
  2.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和北部新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制定本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对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垃圾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停止执行。 
  四、我市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9号)第七条“垃圾处置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我市过去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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