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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1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淮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全面推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以及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含塌陷区、水库,下同)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为家庭生活、禽畜饮用的取水,为农业灌溉的取用水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免征水资源费的其它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7元。 
  (二)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的浅层地下水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井深≥50米的中深层地下水,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28元。 
  (三)取用地下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按每立方米0.7元执行。 
  (四)对自来水企业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步调整。取用地下水的,三年内暂按上述用水类别50%执行,三年后,在综合考虑居民消费等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逐步调整到位;取用地表水的,按每立方米0.06元执行。 
  三、征收方式 
  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征收。具体要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 
  (一)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水资源费专用收费收据》。 
  (二)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如水源的补充、地下水回灌、水源工程建设)、保护、利用等。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建立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的预决算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及水源的补充措施; 
  (二)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公共供水基础设施; 
  (四)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水法规宣传;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等基础工作; 
  (七)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必要开支。 
  六、其他事项 
  (一)取水人应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在有争议的水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本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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