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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0-03-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三、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

  四、第四条增加第六项:“发布主席、副主席被依法撤职或者职务终止的公告。”

  五、第四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六、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七、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八、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九、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十、第七条增加第二项:“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第七条的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二、删去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的“闭会期间,”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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