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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追授康有喜同志“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康有喜同志,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关村人民调解员,南关清真大寺寺管会主任。2004年4月27日,在前去调解纠纷途中遭遇车祸,不幸以身殉职,时年65岁。
  康有喜同志自1981年担任村人民调解员以来,热爱人民调解事业,抱着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他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地区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在20年的调解工作中,不辞辛劳,不计较个人得失,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做到情、理、法相融,千方百计地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3年,经他调处的疑难矛盾纠纷达300多起,为维护一方平安、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康有喜同志在1980年被当地穆斯林群众推举为南关清真大寺寺管会主任,在此岗位上,他拥护中国共产党,做到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积极促进当地人民群众和睦相处,民族间互相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表彰康有喜同志的模范事迹,司法部决定追授康有喜同志“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司法部号召全国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行政干警向康有喜同志学习,学习他热爱人民,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崇高觉悟;学习他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的优良品质;学习他立足本职、着眼大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以康有喜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司法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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