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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司法部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电函[2001]242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配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司发函[2000]254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稳定,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提出统一全国法律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要求,并核配你部从事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公益服务的全国统一专用号码为“12348”。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你部在全国各地启用该号码前,请先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联系,协商码号启用具体事宜。该号码在各地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与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联系,尽快启用该号码。
  在该号码启用后,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尽快将原使用的短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局,将原使用的业务号码交回相关电信企业,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电信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四、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我们两部就法律服务专用号码启用和协调配合问题联合下文事宜,另议。
  

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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