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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3]4号),现就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生产要素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防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实现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核心,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为目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实行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严格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大力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建立起“组织健全、领导有力、分工协作、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国土资源最佳配置和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力争2003年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有新进展。具体任务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1.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科学界定有偿用地与划拨用地的性质,严禁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生产要素。 
  2.全面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城市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规划用地、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一律先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3.加强原划拨土地管理。严禁行业及用地者擅自以地招商,各级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城市供地范围,实现城市政府统一供应土地。 
  (二)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 
  1.控制供地总量。认真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不得超计划供地,建立土地使用权卖方市场。 
  2.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经营性用地供应中一律按照先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用地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程序组织出让。 
  3.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开发之外的经营性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规范运行 
  1.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深入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坚决取缔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吉办发[2002]26号),查处违反供地政策擅自划拨供地或擅自减免地价款的行为。 
  2.保障治理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顺利进行。针对各类园区违法用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交易、管理松弛等问题,加强对市县两级检查指导,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努力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为土地收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良好的环境。 
  3.针对我省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度不平衡的特点,对一些进展速度慢、数量少、面积小的地方,进行重点执法监察和督促指导。 
  4.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六项制度,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力度,对挂靠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搞商品房开发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任务分解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拟定和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政策制度,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检查指导,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 
  (二)省监察厅负责协调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02]265号和吉办发[2002]26号文件精神,严格查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土地收益政策和制度,指导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并做好土地收益的清算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波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精神,筹集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研究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经费的有关政策,保证全省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机构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县(市)城镇近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时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五)省地税局负责制定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的土地税收征管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土地税收征管制度的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省司法厅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证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及时到位,做好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成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的基础上,成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内设立工作组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例会制度,协调组牵头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总结工作,部署任务;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全省抽查,写出检查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三)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国土资发[2002]265号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吉办发[2002]26号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司法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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