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4]103号
滨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滨价费发[2004]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对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该委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
三、原省物价局批复的青岛、威海、济南、烟台、东营、日照、淄博、枣庄、济宁、临沂、莱芜、潍坊等十二市的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改按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今后我省其他市经批准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其案件受理费亦按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O.8%交纳
1000001元以上部分 按0.4%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