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211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竹溪县大工业电价的请示》(十价重[2004]166号)收悉,由于竹溪县工业发展的需要,我局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下达了竹溪县大工业电价,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竹溪县新增大工业用户相当部分是原非普工业用户的因素,同意将竹溪县大工业电度电价作适当调整,即已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19元;35—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04元;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489元;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降1分钱执行。其他类别销售电价仍按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