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竹溪县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211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竹溪县大工业电价的请示》(十价重[2004]166号)收悉,由于竹溪县工业发展的需要,我局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下达了竹溪县大工业电价,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竹溪县新增大工业用户相当部分是原非普工业用户的因素,同意将竹溪县大工业电度电价作适当调整,即已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19元;35—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04元;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489元;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降1分钱执行。其他类别销售电价仍按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