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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为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发[2000]140号

经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专家组评审,并报部领导审核同意,现确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邢台职业技术学院、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厦门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重庆大学、兰州大学等15所高等学校为第一批进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
  请上述各校按照我部《关于支持中央部委院校进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1999]151号)的精神,制订具体的支持建设项目,并注意下列事项:
  1、各校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优势,确定具体支持建设的项目和内容。

  2、各校中央专项资金按500万元左右安排,学校配套资金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的50。

  3、中央专项和配套资金必须用于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支持相关实训基地建设,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费用不低于资金总额的85。

  4、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每校争取建成若干个有特色、有示范性的高职专业和实训基地。

  5、每个支持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完成项目所需时间、建成后可实现的功能及简要的可行性论证。

请各校于7月15日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20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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