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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 2001-02-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三年规划》(环发[2000]208号)的精神,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3、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4、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立案环节
  有关主管司负责立案;法规司承办立案审批表的会签审查。
  2、调查取证环节
  有关主管司组织调查取证;法规司配合和参与调查取证,并负责审查证据。
  3、听证环节
  法规司组织并主持听证;有关主管司作为调查方参与听证。
  4、决定环节
  有关主管司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司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司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决定行政处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主动、及时地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2、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
  4、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受理环节
  总局办公厅收文登记;法规司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司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审理环节
  法规司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总局有关主管司,征求有关主管司的意见。
  3、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法规司组织有关主管司和单位进行调查。
  4、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总局有关主管司对案件的意见。法规司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请有关主管司会签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主动、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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