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444号
市供销社、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20号)精神,为保护农民利益,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稳定化肥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坚决落实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尿素、磷酸二铵生产企业和磷酸二铵进口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行为,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二、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格为每吨1580元,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认真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我市组织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国家对进口化肥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经营企业须在接到进口化肥报关单后十日内向我局申报有关资料,核定其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四、对尿素、磷酸二铵的经营环节实行差率管理。企业经营尿素、磷酸二铵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费可据实另加。其中: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3%。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5%。
为保障我市春耕化肥供应,对市供销社按照市政府要求冬储的化肥其仓储费和利息可据实另加。冬储化肥的品种、数量要及时报告我局。
五、任何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六、要密切监测化肥生产、供求、销售及价格情况,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市供销社和有农业的区、县物价部门要每隔10日将相关监测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市场处。有关尿素生产和市供销社经营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产经营等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商价处。
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八、上述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