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函[2004]61号
桥口区物价局、桥口区教育局:
你区《关于武汉市古田寄宿初级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桥价[2004]7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7 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武汉市古田寄宿初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5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50元。
三、书抄费按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该校应在2004年11月15日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和物价、税务部门的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