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248号
省电力公司、襄樊铁路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2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2258号)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2258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襄渝铁路湖北境内电气化铁路供电价格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在执行湖北省电网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52元(含税),执行范围为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的全部用电。
二、以上加价标准自襄渝电气化铁路湖北境内襄樊至达县段扩能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并同时停止执行我委计价格[2002]1903号文件批复的十堰花果供电工程还贷电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