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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1-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价[2004]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这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我省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经过近期各市物价局、经贸局、供电公司的调查,现确定我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名单(见附件)。此部分企业用电价格按国家规定在当地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限制类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淘汰类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含税),从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按抄见电量)。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名单(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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