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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C类企业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5 生效日期: 1996-10-15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19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精神,搞好C类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审计工作,确保《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出具质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并敦促C类企业及早与各税务代理机构签定委托协议,以确保《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出具时间及质量。

  二、各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凡由代理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时间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次年2月1日——10日报送),纳税人因故不能报送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逾期报送或拒绝报送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报送《审查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及时与税务代理机构签定委托协议书,如因委托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纳税人负责。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大价发[1996]4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因签定协议时间拖后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五、各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规定的执业规则实行增值税审查工作,《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及相应的工作底稿按市税务师协会统一规定格式执行。

  六、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会同市税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对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为增值税C类企业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资格。

附件:《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略)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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