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04 生效日期: 1979-09-04
发布部门: 民政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山西省民政局、公安局:
  山西省民政局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晋民字(1979ぉ年393号报告收悉。
  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公安消防战士因公致残后残废金应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凡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ぉ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继续服役期间的残废金,应由其主管单位发给;退伍或者转业后的残废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