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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06 生效日期: 1979-09-0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一、任务和要求
  根据提高与普及相结全的方针,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研究外,近期要从研制现代化产品、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三个方面开展假肢应用上的科学研究。假肢科学研究的项目分为两类:部定项目,由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进行;厂定项目,由假肢厂确定,报部备案。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要两条腿走路,发挥各假肢厂和北京假肢科研所两个积极性。北京假肢科研所在筹建期间,只能承担安排全国假肢科研计划、搜集国外假肢先进技术情报和总结交流假肢生产经验等工作;假肢新产品的研制,主要依靠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进行。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北京假肢科研所、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的合用,对分工的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二、部定科研项目
  (一)生物电假手,分两个点进行研制:
  上海点,由上海假肢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学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组成研制小组,负责三个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的研制工作。
  第一,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争取一九八一年内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对单自由度的肌电假手,挑选双前臂截肢者试用,检验功能;
  同时对已安装者的试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改进,提高稳定性。
  第三,上海假肢厂要积极做好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的生产准备,在一九八○年下半年进行小批量试产,扩大试用范围,争取一九八一年小批量投产。
  北京点,由北京假肢科研所、北京假肢厂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组成研制小组,研制电子计算机控制的多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
  (二)骨骼式大腿假肢,由部组织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六个假肢厂联合研制,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仿、制组装、试用。将仿制西德的Ⅰ型、Ⅱ型、Ⅲ型骨骼式大腿组装,由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陕西辽宁八厂组织试用、检验。所需零部件,分别由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四川等厂提供;接受腔,由试用厂自制。各试用厂要与使用者保持联系,掌握试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总结、设计。一九八○年第四季度召开鉴定、设计专业会议,综合研究上述八厂的试用总结报告,参照西德七种结构的膝关节,进行科学分析,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骨骼式大腿,并安排试制。北京假肢厂联系有关科研单位继续研制泡沫塑料腿筒和聚氨酯假脚。
  第三步,扩大试用到批量投产。将自行设计、试制的骨骼式大腿发全国各假肢厂试用,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检验定型。
  (三)饼式电动机残废车。由浙江假肢厂和上海轻工研究所、上海电机研究所等单位继续研制;设计适合不同类型残废人使用的三轮车。
  (四)工具手。由辽宁假肢厂负责试制适合上肢截肢者劳动和生活服务的各种工具手。其他假肢厂可按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制作工具手的具体要求或制作样品,送辽宁厂统一考虑研制。辽宁厂试制的工具手头,分批送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 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投产。
  (五)假肢装配专用设备。由江苏假肢厂和当地有关单位协作设计、试制。
  第一步,设计、制作科学装配下肢假肢的对线定位专用设备;
  第二步,研制假肢功能测试的专用仪器。研制假肢装配的专用设备、仪器,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安排生产。
  三、厂定科研项目
  有条件进行科研的各假肢厂,都应侧重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
  各厂自定的假肢科研计划,应于十一月底前报部主管单位备案。
  (一)试制普及型假肢产品。我国非因战、非因工致残、致病的人数众多;他们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产品。因此,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普及型假肢产品,已成当务之急。各假肢厂都应组织一定力量试制这类产品。
  试制普及型产品的方向:
  第一,产品结构在保证功能的要求下加以简化;
  第二,采用低成本的零部件装配产品。各厂试制成功的普及型产品,将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二)改进现产品。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是建国十七年来假肢生产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假肢生产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假肢厂都应注意引用,以提高假肢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改进的方向:
  第一,下肢假肢增加机械结构,以提高功能;
  第二,改进牵引机械假手,提高功能;第三,按照医疗处方制作矫形辅助器,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各假肢厂改进的现产品,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四、组织和物质保证
  (一)成立科研班子。大部分假肢厂都应抽调一定的人力,组成老中青相结合的科研室或科研组。
  (二)单列科研经费。部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有关假肢厂编造预算,报部主管单位核拨。各假肢厂科研单位的职工工资和厂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福利费内支付,不列入厂的生产成本。
  (三)明确技术职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假肢厂技术人员的职称。
  (四)学术讨论和奖励。在条件成熟时,召开假肢科学技术讨论会。对假肢科研的重大成果,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197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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