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收取犬DNA鉴定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0号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0号文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收取犬DNA鉴定费: 
  按照公安部要求,凡种用犬都必须进行DNA鉴定,此项工作由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承担、鉴于财政没有安排检测工作经费,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向申请犬DNA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DNA鉴定费,犬DNA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系血费:10元; 
  二、DNA提取试剂费及材料费:60元; 
  三、PCR扩增试剂及材料费:185元; 
  四、DNA测序费:60元; 
  五、仪器使用拆旧费:35元; 
  六、工时费:30元。 
  六项DNA鉴定合计收费380元/犬。 
  DNA鉴定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前必须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对警犬认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940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