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5]517号
天津中瑞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远程电子申报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中瑞华通[2004]第0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远程电子申报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同意你公司向使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软件的用户收取设备技术安装维护服务费,最高试行收费标准由每户每年460元调整为420元,并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二、设备技术安装维护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