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强化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市政府以晋市政发(1996)3号文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一年多来来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对商业网点建设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地税局直接征收,并设商业网点资金专户入帐,使用的票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第二条 商业网点交费单位,必须在下达基建计划前,按计划投资额到市地税局交纳相应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和签订提供相应的商业网点用房协议。
第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减免商业网点建设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地税局领取减免表,然后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领导组研究批准,方可减免。
第四条 凡是签订代建和提供相应的商业网点用房,其网点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具体管理。
第五条 对拖欠、拒交商业网点费,又不签订代建和提供相应商业网点用房协议的单位,由市地税务局提供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商业网点费的征收具体时间,按晋市政发(1996)3号文件执行,但对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已立项,未完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按当年投资规模核算重整旗鼓缴商业网点费。
第七条 收缴商业网点费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宽的工作,市计委、城建、规划、财政、国资、金融、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