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4]费454号
南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4]194号)悉。根据原省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精神,南平市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停车占用情况,在文件规定的汽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限额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委托交警部门收取的收费资金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