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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
一、企业为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7%降为16%,为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维持6%不变;职工个人(含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5%上调为6%。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参照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为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每人每月470元;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每人每月420元;同安区每人每月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实施。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